罪犯刘电起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29号
罪犯刘电起,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以(2006)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电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电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电起于2005年11月28日13时许,与被害人陈玉彬及同事张佰良等四人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喝酒时,刘电起因琐事与陈玉彬发生争吵,被在场的张佰良等人劝解,18时许,刘电起、陈玉彬先后回到吉林市龙潭区九江潮禽业公司职工宿舍,到宿舍后,刘电起继续骂陈玉彬,陈玉彬便将此事告知该公司管理人员刘万库,刘万库对刘电起进行劝阻,刘电起恼羞成怒,产生杀人报复的念头,手持一把尖刀照躺在床上的陈玉彬的颈部、胸部、胳臂等处连刺数刀,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0分。有左腿截肢。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电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电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