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娄铁成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198号

罪犯娄铁成,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以(2002)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铁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83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第3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第423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9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第31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娄铁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9月1日娄铁成与邻居崔光军在自家楼下玩扑克时,其邻居王振国,崔合在旁围观。期间,因王振国看娄铁成的牌说话,崔合不满,继而崔,王发生口角,崔打王时娄铁成劝阻,崔又与娄铁成发生口角并厮打,娄回家取来菜刀,崔合操折叠椅,厮打中娄将崔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检验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娄铁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娄铁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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