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云祥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05号

罪犯赵云祥,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以(2007)吉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云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第6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赵云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9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二年;1993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因盗窃、流氓行为劳教二年;2005年02月02日因盗窃劳教一年。原判认定,2004年10月2日赵云祥在吉林市昌邑区泡子沿大街附近遇到被害人杨某某,将其骗到龙潭区汉阳街吉化102厂住宅楼其朋友曹某家中,以胁迫手段将杨某某奸淫。2007年8月10日在吉林龙潭区姜某某家,见被害人唐某某,刘某在屋内,产生奸淫之念,将二人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线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3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云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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