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润君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43号
罪犯周润君,女,1950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润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润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9年10月因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拘留十五天;2000年07月因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劳教一年。原判认定,2002年3月5日,该犯经预谋组织他人分别在长春、松原两地采取非法手段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播放“法轮功”的“真相”内容光碟,使长春市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节目,松原市1.6万用户收到了5分钟“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造成极坏影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润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润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