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广林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185号
罪犯段广林,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以(2001)四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4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5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段广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月18日13时30分,被告人段广林在双辽市发电厂东侧一建筑工地因妹妹婚事与被害人发生口并厮打,在厮打中段广林用刀刺被害人腰部一刀,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裁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段广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广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