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雅静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23号
罪犯赵雅静,女,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8)延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雅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88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雅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与前男友娄某某不断纠缠自己,便与其弟弟赵玉龙共谋教训娄永刚。赵云龙找陈志强帮忙。2008年3月10日22时许,三人经过分工,由赵雅静打电话将娄永刚约出,赵云龙、陈志强二人随后跟至敦化市渤海街办事处胡同,赵云龙手持砖头躲在附近,陈志强上前用卡簧刀捅娄腹部一刀,娄被刺伤逃跑时,陈志强追上前又刺了娄后腰部两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娄永刚系被他人用单锐器刺伤后造成下腔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绕带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雅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雅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