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莉莉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44号
罪犯马莉莉,女,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以(2008)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莉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莉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琐事对被害人张权不满,于2008年2月15日找到徐强给其20元钱买刀,当日13时,马莉莉用电话打给张约其到四平市铁东区欧亚商场南侧居民楼下,徐用尖刀照张大腿猛刺一刀,张逃跑,徐追20米后照张胸部猛刺一刀,致张急性休克,当日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九监区参加菜窖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8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莉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七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莉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