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桂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15号
罪犯田桂杰,女,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以(2012)吉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桂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田桂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桂杰在担任吉林市置业家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宜山路分店店长期间,以扣房子钱为由,用虚假房产证做抵押,于2011年1月14日、1月25日先后两次与被害人王奇峰签订借款合同,王奇峰从建行口前分理处转账存入田桂杰建行卡内89万元,大部分还个人欠款及利息;于2011年6月4与被害人别文娇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转入50万,大部分还个人欠款及利息。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0.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40.9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田桂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犯罪,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桂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