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伟东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65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65号
罪犯张伟东,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长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伟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08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姜志强、张伟东在长春市南岭体育场五环KTV酒店饮酒后行至南岭体育场东门处,准备打乘出租车回家,恰逢尉某某等人在五环KTV酒店及门口烧烤摊饮酒后也到该地点准备打车,一出租车司机见人多就没有停车。张伟东便埋怨尉某某等人来的不是时候,把出租车吓跑了。双方因此口角,进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害人尉某某遭张伟东撕扯,姜志强用拳猛击尉某某头、面部,在将尉某某打到后又踢其头部数脚。尉某某于次日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08月15日死亡。同日,姜志强、张伟东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尉某某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2分。该罪犯44岁,其妻赵鸿波保障其生活,长春市南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