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恒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197号

罪犯袁恒,男,1977年11月4日生,满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检察机关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53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第3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袁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5年09月因寻衅滋事劳教三年;2002年07月因携带管制刀具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1999年11月10日袁恒因琐事与周云生发生争执,袁伙同他人持镐把,刀等凶器与周等人进行械斗,将周打成轻伤。1999年冬季的一天,被害人冯学文的女友程桂莲因酒后将崔志广二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镇北大街的YY歌厅的物品打碎,崔得知后伙同袁恒等人对冯学文进行殴打。2002年9月13日在北洋歌厅,因刘佳安不结帐,袁恒亲自参与并指使他人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电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劣迹,且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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