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啟铭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028号
罪犯朱啟铭,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长汽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啟铭犯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以(2010)长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朱啟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9月15日,伙同他人用刀威逼将被害人崔某和刘某带到长春市伊通河自由大桥附近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找到王宇博和魏金修未果,随后将被害人刘某扣留作为人质对,第二天将被害人强奸,后对被害人进行二次猥亵。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0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啟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数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啟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