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红军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037号

罪犯廖红军,男,1969年3月5日生,满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船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8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以(2007)吉中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9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廖红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于2002年9月谎称能给被害人的儿子办上学,骗取被害人30万元。2004年5月,伙同吴丽艳谎称其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的负责人可以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20万元,11月又从其手中骗得保证金10万元,赃款全部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2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廖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较多,且数额巨大,赃款被其挥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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