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书龙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文 /
2016-07-15 05: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81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281号

罪犯李书龙,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2)白洮刑重审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李书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0年8月,伙同他人在吉林市利用风雷游戏系统漏洞盗取风雷游戏币,后卖出3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服装生产机台操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5.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该罪犯26岁,其嫂陈青玲保障其生活,吉林省九台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书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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