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文和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65号
罪犯崔文和,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农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文和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崔文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5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五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崔文和于2012年4月19日2时许,伙同施贵伟在农安镇铁西村张某家院内,将一条黑色鬃毛牧羊犬盗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同日2时20分许,崔文和手持木棒,施贵伟手持长把钢丝钳子,再次进入张某家院内盗窃狗时,被张某发现,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崔文和将张某的头面部和左手打伤。被告人崔文和在逃跑过程中被赶到的群众包围,农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崔文和抓获。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后勤监区参加伙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崔文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犯数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文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