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奡添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32号

罪犯贾奡添,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朝少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奡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部分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贾奡添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昊灵、余东洋伙同贾奡添于2012年6月27日至7月2日22时40分时间内,在本市朝阳区南湖广场气象小区丁栋楼下,将被害人周某的长岭AX100型摩托车盗走,所盗物资品价值人民币330元。在朝阳区南湖广场气象小区丁栋楼下将被害人石某某的红色建设JS50Q-B型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80元,在广场解放立交桥输油小区1栋4门2楼缓台处,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赵维亚的白色背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30元,三星L708E手机一部,所抢款物共计值人民币300元。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贾奡添当庭自愿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三被告能够主动预缴财产刑。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一线手工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奡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奡添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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