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强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49号

罪犯李强,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朝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强伙同任保朋,于2012年5月9日3时30分许,经预谋后,窜至长春市朝阳区西解放立交桥安达街附近,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楠黑色背包抢走,内有银白色手机诺基亚5233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现金2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将被害人李爱华黑色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7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所抢款物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任保朋伙同李强、孙步方,于2012年5月10日23时10分许,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窜至哈尔滨市松明街14号楼道内,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丽丽人民币800元抢走。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全部返赃且缴纳罚金。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纫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4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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