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朋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45号
罪犯李朋,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长高开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朋于2012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驾车窜至长春市南四环路与长春市南关区伊通河桥附近时,路遇独行女子被害人张X,遂以拉乘张X为由,将其哄骗上车。当车行至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口立交桥下时,被告人李朋采取语言威胁,并用手掐被害人脖子的暴力手段,在车上的副驾驶位置欲对被害人张X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果。后被告人李朋将被害人张X带至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小区B区沐阳旅店118房间,以语言威胁,欲再次对张X实施强奸,又因遭到被害人张X反抗,强奸未遂。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纫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