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裕昌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95号

罪犯徐裕昌,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裕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徐裕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裕昌于2010年12月26日17时许,在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亚东木业附近见宋星华一人行走,遂对宋星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宋星华手拎包抢走,宋星华被抢包内有现金1300余元,山水牌手机一部、灰色小灵通一部(已被被告人徐裕昌扔掉)、外币五张(价值85.51)经物价鉴定山水牌手机价值200元。被告人徐裕昌于2011年1月2日17时,在江源区正岔街通往红石砬子方向的路边,见王衍华一人行走,遂持刀挟持被害人王衍华,后抢走王衍华挎包。被害人王衍华包内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公交卡一张,经物价鉴定,诺基亚手机价值150元。被告人徐裕昌于2011年1月3日19时许,在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街,原三岔子老法庭附近抢劫佟德荣时因被害人反抗,其用刀将佟德荣头部及肩部各捅一刀后逃窜。未抢到财物。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四监区参加圆盘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徐裕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裕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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