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晓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39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39号
罪犯张晓,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3日21时许,该犯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亿丰大厦三楼东山演艺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案发后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29.5分。该罪犯24岁,其母保障其生活,吉林省榆树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