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长安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64号

罪犯吕长安,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净月旅游开发区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长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吕长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11年05月19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以上徒刑八个月。原判认定,2012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吕长安酒后回到长春净月开发区永新村靠边王屯家中,见到同院居住的租房户被害人齐某独自在家,便强行将被害人齐某拉到自己的屋内,不顾被害人齐某的反抗,将齐某强奸。被告人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后勤监区参加绿化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长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且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长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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