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牟剑桥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75号
罪犯牟剑桥,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以(2011)宽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剑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牟剑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该犯伙同安然经预谋,由牟剑桥冒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安然冒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业务员,以能用最低价格给出租汽车办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为名,骗取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继斌,长春市天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学敏的信任,通过伪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据的手段,骗取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商业保险费人民币962443.02元;骗取长春市天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商业保险费人民币155092元。后被抓获,部分赃款被其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5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62.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牟剑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剑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