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昌盛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466号

罪犯高昌盛,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长经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昌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昌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0月该犯假称是吉林大学的副处长,通过其亲属李怀珍以承包吉大二院药房的名义诈骗王晓波20万元。2004年底,该犯为了继续从王晓波手中骗钱,谎称承包挣了60万元暂时提不出来,中日联谊医院药房整体向外发包,让王晓波与其一起承包,再次从王晓波处拿走50万元人民币。为高昌盛将从王晓波处骗得的款项用于购买住房、偿还债务和药店经营。2006年9月,被害人杨德兴通过李冰认识了高昌盛,高昌盛谎称是吉大干部处的处长,能够给孩子办上学,诈骗被害人5万元。判决追缴赃款75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犯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4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9.9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昌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昌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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