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列火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29号
罪犯王列火,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列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王列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列火、王世旺经预谋后,于2012年2月开始至被抓获时止,制作假冒的印有开奖信息的“福彩3D电话会员卡”,由被告人王世旺、苏财根故意丢弃在长春市繁华区域内,当被害人捡到后,误认为是福彩3D内部专用卡、与卡片上留有的电话号码联系。王列火负责接听电话,诱骗被害人上当,向其指定的账号汇款实施诈骗。被告人列火、王世旺、苏财根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朴某某人民币35800元、霍某某人民币15800元、刘某某人民币15800元、方某某人民币5800元、李某某人民币3800元、由某某人民币15800元、李某某人民币3800元、关某某民币15800元、付某某人民币15800元,9人共计人民币128200元,案发后账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一线手工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67.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列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数额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列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