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立新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44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44号
罪犯张立新,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立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张立新未经国家批准,以电话方式在长春接受鲁士岩和车微报投注,通过银行进行交易结算,并层级上报,从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3月30日共接受二人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1846214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4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该罪犯43岁,其姐夫保障其生活,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立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