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凤珍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文 /
2016-07-15 05: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89号

罪犯姚凤珍,女,1941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文盲,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姚凤珍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凤珍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姚凤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