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美兰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481号
罪犯郑美兰,女,1953年2月7日生,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9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美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刑减字第380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郑美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美兰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郑美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美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