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铁柱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864号
罪犯杨铁柱,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铁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铁柱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721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杨铁柱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铁柱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杨铁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铁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