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福强减刑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5:5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38号

罪犯孙福强,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福强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福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4年6月伙同他人持枪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市抢劫4起,抢得人民币326270余元,致被害人刘某轻伤;2004年4月在乐群街医大一院盗得佳宝微型客车1辆;该犯自制发令枪、射钉枪4支。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奖励1次,2013年3月1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奖励2次,2012年7月16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2年1月15日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8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持枪、多次犯罪、数罪,主观恶意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福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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