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牟忠富减刑一案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1446号
罪犯牟忠富,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忠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因同案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以(2003)吉刑终字第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市辖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中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牟忠富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至2002年间,牟忠富强奸妇女5次,轮奸一次,2000年2月14日牟忠富伙同他人为所要劳务费将被害人李福林非法拘禁四天。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为累犯。现在吉林省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31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5日获得奖励1次,2012年8月9日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牟忠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为累犯,多次强奸妇女,还轮奸妇女,数罪。主观恶意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牟忠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