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亮假释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57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57号
罪犯宋佳亮,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文盲,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朝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佳亮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宋佳亮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佳亮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宋佳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佳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