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孝春假释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18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118号
罪犯侯孝春,男,1980年7月3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孝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侯孝春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孝春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侯孝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孝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