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信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5: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655号

罪犯郭信义,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信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406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郭信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信义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郭信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信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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