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045号

罪犯姜起龙,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起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起龙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姜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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