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779号

罪犯陶金,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金犯故意毁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于2014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认为罪犯陶金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金在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陶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金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审 判 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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