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宏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608号
罪犯卞宏伟,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宣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卞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卞宏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205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卞宏伟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宏伟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卞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卞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