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767号

罪犯王朋,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2012)松刑终字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于2014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认为罪犯王朋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朋在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审 判 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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