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松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0809号
罪犯朴松峰,男,1970年3月20日生,朝鲜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松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4004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朴松峰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松峰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朴松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松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