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楠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长刑执字第0819号
罪犯刘向楠,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船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向楠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向楠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向楠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向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向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