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刚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4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276号

王刚

生效判决法院2010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终字第3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写明具体刑种、刑期)。……(上诉、抗诉的写明二审裁判结果。未经二审的写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续写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具有的特殊情况)。

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假释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袁丽范

审判员  李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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