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威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49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49号

罪犯陈威,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通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陈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0日21时许,罪犯陈威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饭店,因其女友许某酒后与被害人姚某发生纠纷,遂持刀将姚某带来的刘某扎致重伤,张某、马某扎致轻微伤,案发后该犯亲属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6分。该罪犯43岁,其兄保障其生活,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同意该犯参加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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