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强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51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51号

罪犯孙强,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5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27日19时许,罪犯孙希昌和孙强在长春市绿园区因琐事将被害人娄某打致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47.5分。该罪犯24岁,其舅舅保障其生活,德惠市司法局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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