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德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28号

罪犯马德新,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以(2010)江刑重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德新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998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马德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马德新伙同他人于2008年4月至5月期间,在白山市江源区爱林矿业有限公司南西330米处,非法开采铁矿石,经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三岔子中心所责令停止开采后,马德新拒不停止开采,仍然非法开采,非法获利人民币49万余元;2008年6月28日15时许,马德新伙同他人酒后来到白山市江源区爱林铁矿检斤房,马德新对宋某进行殴打,马德新等人又无故对闻讯来制止的爱林铁矿工人安某、宫某、梁某进行威胁及殴打,后马德新又将宋某的丰田4500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碎。被毁坏物品价值5500元;2008年8月初,车洪涛、张立东应马德新之约于来到江源,住在马德新家。当月7日晚马德新提出与江源区三岔子爱林铁矿老板有矛盾。在该犯的带领下,车、张二人将该矿的两台挖掘机仪表盘的操作电脑用大锤砸毁一台,剪断连线拆走一台掩埋于现场附近,致使爱林铁矿停产约20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28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德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德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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