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69号
罪犯张平,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平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张平以被害人于某欠债为由,多次到被害人于某单位及其住处,对被害人于某采取当面语言威胁、辱骂,驾车撞击被害人,用车堵被害人家车库门,发威胁性手机短信,贴侮辱性大字报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张平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七次敲诈勒索被害人于某共计人民币113540元;2012年4月26日,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商会内,张平因找不到于某,遂将开水倒入自动麻将机内,将麻将机毁坏;将浸泡的黄豆水倒入五个瓶装白酒内,致使白酒变质不能饮用。该犯积极退赃退赔并主动缴纳罚金。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后勤监区参加餐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