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华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39号
罪犯金华龙,男,1958年8月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白山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华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3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金华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83年01月29日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判认定,罪犯金华龙在2007年1月下旬的一天,在申正哲租用金华龙出租车去大连的途中,申正哲让金华龙帮助购买毒品,该犯答应后,于2007年1月末的一天,通过朝鲜的金哲洙联系购买1公斤冰毒。2月1日上午9时许,金华龙驾车拿到冰毒并藏匿在出租车内。2007年2写2日零时许,金华龙去大连给申正哲送冰毒的途中,被白山市边防官兵截获,在车内搜出冰毒(甲基苯丙胺)1011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9.9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有前科,涉毒,社会危害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华龙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