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小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507号

罪犯韩小龙,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小龙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韩小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原系通化市广信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经理。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份,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四次将公司出售的挖掘机款其中的20.65万元侵占并挥霍;2009年6月,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挖掘机以28万元卖给王某,所得钱款被其挪用,物品价值49.2万元;2008年该犯以每月3万元的价格租用董某的挖掘机,在未告知董某的情况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09年6月份该犯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台挖掘机,承诺7月30日付款。7月中旬该犯逃离白山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质量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19.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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