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应燕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76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76号

罪犯姜应燕,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应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同案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姜应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5日晚,长春大金仓玉米收储有限公司德惠二十库检斤复核员姜应燕、保管员张博、门卫经警邢立成伙同该单位外部人员张忠、李瑞林、孙继富、蔡延杰、关立峰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将该公司的一车重58.36吨的玉米偷运出公司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玉米价值人民币108549.60元。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熨烫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25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194.8分。该罪犯40岁,其夫保障其生活,德惠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应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犯罪后退赃退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应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伟

代理审判员  孙宁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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