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由守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37号

罪犯由守吉,男,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以(2004)龙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由守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9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由守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系吉林市龙潭区化工经销站经理。2000年1月至10月李利在任吉化合成树脂厂车间工段长期间,与该犯预谋,让该犯多次在吉化合成树脂厂以单价每吨15O0元购买废丁二烯。李利和该犯使用废丁二烯提货单提取苯乙烯六次共40吨,价值人民币36万元,扣除该犯购买废丁二烯付款6万元,侵占数额30万元。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间,该犯伙同李利等人利用值班期间窃取苯乙烯11次,共196吨,价值112万元。案发后该犯价值10万元的槽车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2.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由守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由守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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