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志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699号

罪犯蒋志斌,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志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蒋志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蒋志斌、白艳会、陈小贺于2010年3月29日晚,窜至长春市汽开区269栋附近,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捷达轿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蒋志斌、陈小贺、白艳会于2010年3月30日晚,窜至辽宁省康平县工商局对过文体委家属楼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桑塔纳轿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07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蒋志斌、陈小贺、白艳会于2010年3月31日晚,窜至汽开区54街区48栋楼下,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捷达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坐垫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5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蒋志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志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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