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松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6:1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58号

罪犯张松青,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以(2004)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青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松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3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该犯窜至本市绿园区、宽城区、朝阳区等地,采取破窗入室等手段单独盗窃35起,伙同他人盗窃2起。所盗物品部分被其卖掉,钱款被其挥霍;2003年5月19日,该犯窜至长春市西安大路120号入室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张松青用菜刀砍被害人头部数刀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7.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0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松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松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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