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晓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943号
罪犯陈晓良,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5日以(2000)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良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2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42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4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陈晓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1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判认定,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吉林市、长春市等地盗窃作案29起,采取剪断门锁的手段,盗窃款物价值850351.6元;1999年7月8日,该犯伙同他人以购买苫布为名骗被害人马某350捆彩条苫布,价值89600元。案发后收缴返还被害人单位彩条苫布336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主食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晓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恶性较深,犯罪次数较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晓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